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执43号

祁守亮与王宏光、谢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祁守亮,王宏光,谢小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43号申请执行人祁守亮,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王宏光,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谢小梅,女,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祁守亮与被执行人王宏光、谢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鄂019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祁守亮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王宏光、谢小梅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R地块天鹅湖丽湖园6-B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经2014001958-1/经2014001958-2)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小梅、王宏光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华中企业城一期A3栋/单元1-4层3号房屋(合同备案号:黄103092048)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宏光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弘业俊园C栋25层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517386)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小梅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谢小梅、王宏光名下位于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R地块天鹅湖丽湖园6-B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经2014001958-1/经2014001958-2)一套及该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权;查封被执行人王宏光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华中企业城一期A3栋/单元1-4层3号房屋(合同备案号:黄103092048)一套及该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权;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小梅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弘业俊园C栋25层1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0517386)一套及该房屋所涉土地使用权。

二、被执行人谢小梅、王宏光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谢小梅、王宏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谢小梅、王宏光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祁守亮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书面申请;被执行人谢小梅、王宏光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甘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