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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2515号

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刘广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刘广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2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阳谷县高庙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任立迎,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佑,男,1984年10月13日生,汉族,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住聊城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广雨,男,1960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阳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孟松,胡振旭,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刘广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28元,减半收取1464元,由上诉人阳谷县高庙王镇人民政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闫 红

审判员 刘 颖

审判员 吴艳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