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4民初337号
原告:方正县德善乡安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安乐村合作社),住所地:方正县。
法定代表人:孙宝成,职务:理事长。
被告:王太红,住方正县。
原告安乐村合作社与被告王太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乐村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将被告私自侵占的村合作社的五荒资源27.3亩归还给安乐村合作社。事实和理由:
一、被告人王太红在1998年后,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未征得安乐村村民委员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在安乐村建兴东屯开垦荒地27.3亩,侵占耕种至今,同时产生效益,但未向村集体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的规定,现经安乐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民民主讨论,本着村集体资源占有公平,要求被告人停止侵占农业资源行为,将私自开垦的耕地无偿返还给安乐村合作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本案中原告安乐村合作社对争议的土地并不具有所有权,其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正县德善乡安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孝智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英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