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2刑终134号

梁建江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梁建江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终13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建江,男,1997年8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封开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地和现住址均为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2016年11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建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7)粤1225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建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审被告人梁建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上诉人梁建江的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梁建江,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建江以服判息诉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梁建江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建江撤回上诉。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17)粤1225刑初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仲伟

代理

审判员  余文涛

代理

审判员  秦 雯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焯韬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