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2486号
原告:陈爱姣(曾用名陈爱珍),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马红娥,女,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爱姣与被告马红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2017年2月14日,原告陈爱姣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爱姣要求撤诉,出于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姣��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陈爱姣负担。
审 判 员 许修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