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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212号

刘登见与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登见,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12号

原告:刘登见,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沿河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928634X4。

法定代表人:张鑫,董事长。

原告刘登见与被告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刘登见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登见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登见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刘登见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丁希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荣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