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12号
原告:刘登见,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沿河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928634X4。
法定代表人:张鑫,董事长。
原告刘登见与被告重庆天禄混凝土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刘登见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登见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登见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刘登见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丁希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廖荣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