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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执11号之二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双仁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双仁实业有限公司,邓德水,朱琴,罗锦花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4606174X7。

法定代表人:杨样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双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湘赣路,组织机构代码:06746668-1。

法定代表人:邓德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德水,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朱琴,女,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罗锦花,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双仁实业有限公司、邓德水、朱琴、罗锦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的实际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赣09民初28号民事判决由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袁州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到本院领取全部案卷材料,并通知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刚

审判员 钱冬根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易 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