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海涛。被执行人李偏群,男,1962年7月15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3)兰民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偏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偏群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博
审判员 倪 盎
审判员 卞国利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睿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