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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刑终17号

欧阳进军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欧阳进军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终17号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进军,男,199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仙桃市。2015年11月11日被仙桃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9月5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11月9日经仙桃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月17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欧阳进军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鄂9004刑初594号刑事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欧阳进军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欧阳进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阳进军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欧阳进军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欧阳进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欧阳进军撤回上诉。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刑初59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秀斌

审 判 员  肖志祥

代理

审判员  张 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尤爱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