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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3民初74号

原告孙吉北与被告孙淑凤、卢忠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17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吉北,孙淑凤,卢忠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74号

原告:孙吉北,男。

被告:孙淑凤,女。

被告:卢忠江,男。

原告孙吉北与被告孙淑凤、卢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孙吉北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提供二被告的送达地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吉北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文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初浩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