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74号
原告:孙吉北,男。
被告:孙淑凤,女。
被告:卢忠江,男。
原告孙吉北与被告孙淑凤、卢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孙吉北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无法提供二被告的送达地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吉北撤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文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初浩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