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刑初2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干,男,1933年6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灵璧县灵城镇。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1月1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干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同年2月1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干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多次在自己家中容留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卖淫,每次嫖资50元,被告人丁干提成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干多次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丁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丁干在灵璧县灵城镇徐杨村自己家中分别容留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实施卖淫各一次,并约定被告人丁干每次从嫖资中提成5元钱。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5年11月18日14时30分许,朱某某来到丁干家中,与王某甲约定性交易一次50元钱,两人正在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二、2016年9月23日11时许,江某某来到丁干家中,与高某某约定性交易一次50元钱,两人正在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三、2016年9月25日13时许,刘某某来到丁干家中,与王某乙约定性交易一次50元钱,两人正在准备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灵璧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干在自己家中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丁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丁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萍
审 判 员 卓 艳
人民陪审员 唐栋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XX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无手续?2017年1月3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当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