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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2790号

邹甜甜与周礼桂、沈荣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甜甜,周礼桂,沈荣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790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邹甜甜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美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成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礼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荣贵再审申请人邹甜甜因与被申请人周礼桂、沈荣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邹甜甜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错误。沈荣贵在涉案业务中未获得任何利益,更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涉案借款应为沈荣贵个人债务。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再审。周礼桂提交意见称,沈荣贵多次到周礼桂所在苏宁电器门店拿货,交易所得均用于家庭生活。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沈荣贵提交意见称,其从未将借款事实告知邹甜甜。本案审查期间,邹甜甜向本院提交《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一份,用以证明2015年6月26日沈荣贵对邹甜甜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沈荣贵不可能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周礼桂、沈荣贵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周礼桂认为该材料与本案无关。周礼桂向本院提交了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一份,以证明邹甜甜的银行卡于2014年6月向苏宁电器另一门店店长转账,故邹甜甜知道沈荣贵和苏宁电器门店之间存在生意往来。邹甜甜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并称沈荣贵婚后以做生意需要为由取走了其银行卡,但其与前述案外人并无经济往来。沈荣贵承认其拿邹甜甜的银行卡做生意,但称邹甜甜并不知道沈荣贵是去做什么,上述转账记录与本案无关。本院认证认为,邹甜甜提交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并不足以证明沈荣贵未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等,周礼桂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与本案无关,本院均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借款发生在邹甜甜与沈荣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沈荣贵的经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而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夫或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情形,二审判决认定系争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邹甜甜关于涉案借款系沈荣贵个人债务的申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综上,邹甜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邹甜甜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琼

审判员 程 功

审判员 范雯霞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魏 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