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1民初3664号原告蓝某,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曾某,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蓝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蓝某负担。
审判员 陈继承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祠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