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艳,女,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申请执行人邱晓,男,汉族,1982年1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黄炳雄,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薛惠敏,女,汉族,1979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唐艳、邱晓与黄炳雄、薛惠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789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告黄炳雄、薛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粤Y×××××小型越野客车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唐艳、邱晓。本案受理费5669元,由被执行人黄炳雄、薛惠敏负担4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薛惠敏的银行存款4450元。现查明,根据本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3480号民事判决书,邱晓(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向薛惠敏(本案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19.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唐艳(本案申请执行人)对上述确定的邱晓(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邱晓、唐艳不履行上述义务,薛惠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粤0604执10143号。在执行上述案件过程中,薛惠敏、黄炳雄于2016年12月27日将案涉车辆粤Y×××××交本院,本院已于当日予以扣押。还查明,就(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3480号案的诉讼费4400元,薛惠敏、黄炳雄已于2017年1月13日向邱晓、唐艳支付完毕,实际上负担了该费用。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薛惠敏、黄炳雄已在本案立案之前即已将案涉车辆交由本院予以扣押,并实际负担了有关诉讼费,实际上,两人已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依法应予驳回申请执行人邱晓、唐艳执行申请。另,本案执行费无需再向被执行人薛惠敏、黄炳雄收取,本院执行过程中扣划的被执行人薛惠敏的银行存款4450元应予退还被执行人薛惠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唐艳、邱晓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昌斌
审判员 XX日
审判员 刘伟坤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欣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