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506号
原告: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云,主任。
被告: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金建祥。本院受理了原告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且意愿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浙江宏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原告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朱元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