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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芝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王和荣与被执行人聂衡财赔偿经济损失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00)芝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王和荣,女,汉族。被执行人聂衡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和荣与被执行人聂衡财赔偿经济损失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8月7日受理,2017年1月18日通过司法救助15000元,余款25512元申请执行人王和荣自愿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法院(2000)芝刑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