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070号
原告:施海翔,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吴国俊,男,1963年10月17日,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施海翔与被告吴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施海翔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国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海翔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施海翔负担。
审 判 长 杨益非
代理
审判员 沈飞宇
人民陪审员 宦莉莉二○
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施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