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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8070号

施海翔与吴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05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施海翔,吴国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070号

原告:施海翔,男,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吴国俊,男,1963年10月17日,汉族,住如皋市。

原告施海翔与被告吴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施海翔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国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海翔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施海翔负担。

审 判 长  杨益非

代理

审判员  沈飞宇

人民陪审员  宦莉莉二○

二○一七年二月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施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