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5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卢漪鞋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瑞景鞋城4区89号。经营者:卢漪,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古才强,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卢漪鞋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古才强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代理
审判员 臧 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家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