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55号原告李兴明,女,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向光见,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娇娇,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小容,女,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伶莉,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明与被告周娇娇、张小容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兴明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兴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兴明负担。
审判员 张丽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佳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