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9民初55号

李兴明与张小容、,周娇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兴明,周娇娇,张小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55号原告李兴明,女,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向光见,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娇娇,女,198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小容,女,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伶莉,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明与被告周娇娇、张小容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兴明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兴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兴明负担。

审判员  张丽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佳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