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5民初537号
原告:林泽华,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侗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云,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公务员。
被告:龙庆波,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侗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利,会同县明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林泽华与被告龙庆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同年8月22日,原告林泽华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17年2月14日,原告林泽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泽华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泽华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粟 谦
代理
审判员 粟晓荣
人民陪审员 黄卫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