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60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长生,男,1982年10月27日生,汉族,赣县。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执行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李长生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被执行人李长生应支付申请人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长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6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锋
审判员 金 平
审判员 赖远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贻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