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99号原告董会宾,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委托代理人何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现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中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创业路南1幢17层10号。被告张明,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会宾与被告河南中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郑州市新郑国际机场不在本院管辖区域,故本案不应由本院受理。原告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会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向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