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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刑初69号

张树军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家柱,张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刑初69号自诉人熊家柱,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个体工商户。被告人张树军(又名张大军),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潢川县。农民。自诉人熊家柱以被告人张树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树军与自诉人熊家柱就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熊家柱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熊家柱在本案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对被告人张树军的控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熊家柱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肖 艳 茹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欢(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