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3399号
原告:叶棣嫦,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黄天龙,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棣嫦诉被告黄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棣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棣嫦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棣嫦撤回对被告黄天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棣嫦负担。
审判员 陈钧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一平速录员 吴睿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