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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民初3399号

叶棣嫦与黄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棣嫦,黄天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3399号

原告:叶棣嫦,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黄天龙,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棣嫦诉被告黄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棣嫦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叶棣嫦以与被告另行解决纠纷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棣嫦撤回对被告黄天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叶棣嫦负担。

审判员  陈钧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一平速录员  吴睿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