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783号
原告:李文超,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五台乡新胜村*组。
被告:王沛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南长沟村*组。
被告:王冬冬,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南长沟村*组。
原告李文超与被告王沛生、王冬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李文超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文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李文超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李文超56.00元。
代理
审判员 梁湖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