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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783号

李文超与王沛生、王冬冬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文超,王沛生,王冬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783号

原告:李文超,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五台乡新胜村*组。

被告:王沛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南长沟村*组。

被告:王冬冬,女,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德惠市岔路口镇南长沟村*组。

原告李文超与被告王沛生、王冬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李文超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李文超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李文超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李文超56.00元。

代理

审判员  梁湖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邵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