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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5执1542号

周传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传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5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周传贤,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济阳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125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已履行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125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军

审 判 员  刘长星

代理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书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