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2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洋,女,汉族,1988年5月8日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陈荣勇,男,汉族,1983年6月16日生,住四川省米易县。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首攀,执业证号:15104201211576352,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顺华,男,汉族,1970年6月1日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芳(系李顺华之妻),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龙,男,住四川省米易县,系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杨家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原审
被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红岩路。
法定代表人:匡纯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国,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
被告:张朝国,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上诉人杨洋、陈荣勇因与被上诉人李顺华、原审被告四川宏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朝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6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洋、陈荣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渝婕
审判员 刘起新
审判员 黄 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 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