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37号
原告:邵永玖,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嘉楠,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方忠,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沈颂玲,系被告陈方忠妻子,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邵永玖与被告陈方忠、沈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邵永玖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永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永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邵永玖负担。
审判员 李方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