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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37号

邵永玖与陈方忠、沈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永玖,陈方忠,沈颂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37号

原告:邵永玖,男,汉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嘉楠,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方忠,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沈颂玲,系被告陈方忠妻子,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邵永玖与被告陈方忠、沈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邵永玖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永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永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邵永玖负担。

审判员  李方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