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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民初7735号

何雷明、单葆雪与大连保税区太平洋轴承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何雷明,单葆雪,大连保税区太平洋轴承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7735号

原告:何雷明。

原告:单葆雪。被告大连保税区太平洋轴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二道河村。

法定代表人:董仁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雷明、单葆雪诉被告大连保税区太平洋轴承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雷明、单葆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雷明、单葆雪撤回起诉。

审判员  时丽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