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333号
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马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36581290J。
法定代表人:欧勇,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娟,女,该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罗娟,女,汉族,1980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案在审理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心相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潇予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亚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