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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刑初87号

周磊磊、周忠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周磊磊,周忠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刑初87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磊磊,男,汉族,1990年8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11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周忠惠,男,汉族,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6]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磊磊、周忠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毛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磊磊、周忠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周磊磊伙同被告人周忠惠在渭南市临渭区西四路馨苑居小区,由周忠惠望风,周磊磊用事先准备好的“T”型工具,将王冠停放在该小区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踏板摩托车车头锁撬开,二人骑该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鉴定价值为702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磊磊、周忠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王冠陈述,证人朱某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磊磊、周忠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磊磊、周忠惠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周磊磊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周磊磊、周忠惠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磊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2日到2017年6月21日止。)二、被告人周忠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2日到2017年3月21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