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3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86年4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57000元及该款自2016年4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按实际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马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在志丹县看守所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3月底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案件款3000元,直到本案案件款付完为止,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案件款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省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