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771号
原告:郝文良,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朱群钦,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郝文良与被告朱群钦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郝文良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文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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