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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771号

郝文良与朱群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郝文良,朱群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771号

原告:郝文良,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朱群钦,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郝文良与被告朱群钦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郝文良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文良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盛有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