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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143号

余美丽与王全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余美丽,王全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43号原告余美丽,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全义(曾用名王亮),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美丽与被告王全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美丽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美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余美丽负担。

审判长  程亚光

审判员  左红梅陪审员  翟玉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