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143号原告余美丽,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全义(曾用名王亮),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美丽与被告王全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美丽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美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余美丽负担。
审判长 程亚光
审判员 左红梅陪审员 翟玉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