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5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温三英,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温三英与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智斌执行员 刘文耀执行员 陈政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