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4989号
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学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个人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渭南市广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薛沙荣
审 判 员 韦 平
代理
审判员 武 航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华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