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1执238号

赖声远、上官福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声远,上官福连,赖娟,蔡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赖声远,男,1985年1月12日生,住赣县。申请执行人上官福连,女,1963年11月21日生,住赣县。申请执行人赖娟,女,1987年6月28日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蔡红梅,女,1976年8月8日生,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赖声远、上官福连、赖娟申请蔡红梅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蔡红梅应支付申请人赖声远、上官福连、赖娟案款25816.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现因被执行人蔡红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剑东

审判员  刘君琦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