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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443号

胡颜亮、陈荣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颜亮,陈荣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胡颜亮,男,汉族,1983年7月5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红金大道滨江花城一期20栋251室。被执行人陈荣滨,男,汉族,1987年9月14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南塘镇维源村油店背组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颜亮诉被执行人陈荣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4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远明

审判员  刘君琦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谢棕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