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49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浩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住东海县西开发区湖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秀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敬柱,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源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梁河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包加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宁,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浩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民终2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多次与其法人谈话,双方协商不成,已被本案强制执行采取司法拘留。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建中
审 判 员 王根培助理
审判员 颜廷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晓娇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苏0722执249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浩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住东海县西开发区湖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秀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敬柱,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源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梁河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包加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宁,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浩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民终2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多次与其法人谈话,双方协商不成,已被本案强制执行采取司法拘留。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建中
审判员王根培助理
审判员颜廷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秦晓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