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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2496号

连云港浩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源晟玻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连云港浩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连云港源晟玻璃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249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浩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住东海县西开发区湖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秀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敬柱,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源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梁河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包加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宁,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浩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民终2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多次与其法人谈话,双方协商不成,已被本案强制执行采取司法拘留。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建中

审 判 员  王根培助理

审判员  颜廷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晓娇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苏0722执2496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浩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住东海县西开发区湖东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秀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敬柱,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源晟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石梁河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包加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宁,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连云港浩特石英材料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民终22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执行财产,多次与其法人谈话,双方协商不成,已被本案强制执行采取司法拘留。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建中

审判员王根培助理

审判员颜廷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秦晓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