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482号原告陕西炎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六路89号中登佳园1号楼1单元9层10901室。法定代表人王宝豫,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华孚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175号晨光御院1幢11002室。法定代表人李根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炎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孚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炎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炎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炎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9150元。
审判员 闵永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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