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1152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亭路452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1612971D。
法定代表人:谢春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莘,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张仁蓉,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五峰村01幢1层。
法定代表人:崔道明。
被告:重庆博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崔道明。
被告:重庆东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重庆高科财富园二号A栋1层2、3号)。
法定代表人:崔道明。
被告:重庆腾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55号C栋8层。
法定代表人:崔道明。
被告: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城北新区B13-2/02地块。
法定代表人:崔道明。
被告:博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蓉。
被告:重庆爵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钟多镇城北新区B13-2/02地块。
法定代表人:乐融融。
被告: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工业园区板溪轻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崔道明。
被告:崔道明,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乐融融,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0205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仁蓉、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博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东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腾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融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爵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崔道明、乐融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仁蓉、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博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东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腾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乐呵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博融置业有限公司、重庆爵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崔道明、乐融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童 欢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小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