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634号申请执行人赖伟,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章贡区。被执行人刘国香,女,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赣县。被执行人邱财发,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赣县。被执行人赖志棋,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赣县。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赖伟申请刘国香、邱财发、赖志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刘国香、邱财发、赖志棋应支付申请人赖伟案款95895.0元,承担执行费1338.42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95895.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国香;邱财发;赖志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6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锋
审判员 金 平
审判员 赖远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贻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