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生于2001年10月21日,住所地洛南县。被执行人谢某,女,生于1975年1月11日,住所地洛南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洛南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谢某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谢某在中国���商银行洛南县西街分理处有存款,本院依法划拨谢某存款2055元,申请执行人王某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洛南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 明
审判员 刘全幸
审判员 何建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志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