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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76号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与刘许风劳动争议2017民终37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刘许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嘉俊,该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许风,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代理人:杨卫,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服饰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9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判决如下:

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骆驼服饰公司支付刘许风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期间的工资(含生活费)7156.78元;

二、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骆驼服饰公司支付刘许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120元;

三、驳回骆驼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骆驼服饰公司承担。判后,上诉人骆驼服饰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期间的工资(含生活费)7156.78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主要理由:1、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期间,上诉人停止支付工资是因被上诉人已经不来上班,且双方已经在协商解决方案,并已有政府相关机构介入处理。如果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未提供劳动且信赖政府部门调解的情况下仍需支付工资,无疑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对政府机构调解的信赖,损害了上诉人解决问题的诚意,故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明显属事实认定错误。2、被上诉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通知仍不来上班,已经构成旷工,应对该期间双方的劳资纠纷事件负主要责任。上诉人虽认为一审判决要求我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妥当,但出于尽快解决纠纷、履行自身社会责任等多方面的考虑,上诉人同意在本次上诉中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以再次表现上诉人的真诚态度,但要求上诉人支付2015年9月11日至合同关系解除之日的工资及生活费不合理。被上诉人刘许风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期间,上诉人主张其在2015年9月3日曾公告通知被上诉人等部分员工回公司上班,被上诉人不来上班构成旷工,被上诉人未上班期间已有相关部门介入调解处理,不应再计算工资,并为此提交如下证据:1、《关于通知部分员工上班的通知》(照片打印件、复印件);2、员工唐某、严某出具的书面证言。被上诉人则认为:上诉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且上诉人在一审中从未提出其曾通知被上诉人回去上班而被拒绝的主张,被上诉人从来没有看到、收到《关于通知部分员工上班的通知》,上诉人亦不能提供原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该通知的发出时间也有悖情理;关于证人证言,因证人没有出庭,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确认。此外,被上诉人为证明上诉人取消其门禁卡及考勤权限,拒绝其进入公司,其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及发律师函的方式多次督促上诉人明确表态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但上诉人一直不予明确答复,也未通知其复工上班,提交了如下证据:1、致上诉人公司的律师函;2、劳动争议投诉信;3、致相关劳动监察部门的律师函;4、快递单及妥投证明。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2015年9月11日至11月17日期间的工资及生活费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方面已超过举证期限,亦不属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另一方面,上述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经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璟

审判员 邹殷涛

审判员 杨玉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凡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