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恢5号之一
被执行人:孙朋,农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朋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朋没有主动完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竹山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5000元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朋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易淑明
审 判 员 南金俭
代理
审判员 熊俊宝
书 记 员 刘丁中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