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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恢5号之一

与孙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朋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恢5号之一

被执行人:孙朋,农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朋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朋没有主动完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竹山刑初字第0014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5000元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朋在中国农业银行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易淑明

审 判 员  南金俭

代理

审判员  熊俊宝

书 记 员  刘丁中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