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68号
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莫梁梁,女,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邬智勇,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马念,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莫梁梁、邬智勇、马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广东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文 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