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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68号

刘广东与莫梁梁,马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广东,莫梁梁,邬智勇,马念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68号

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莫梁梁,女,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邬智勇,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马念,女,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与被告莫梁梁、邬智勇、马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广东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文 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俭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