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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执3061号

重庆市北碚区飞雄煤业有限公司昶安煤矿与重庆巨欣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飞雄煤业有限公司昶安煤矿,重庆巨欣宜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306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飞雄煤业有限公司昶安煤矿,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西河村,组织机构代码69658299-2。负责人肖文平,该煤矿矿长。被执行人重庆巨欣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号25幢4单元3-2。组织结构代码08018572-9。法定代表人殷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飞雄煤业有限公司昶安煤矿与被执行人重庆巨欣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9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巨欣益商贸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飞雄煤业有限公司昶安煤矿于2016年9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09执30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甘 玲

审判员 张腾飞

审判员 陈 琼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