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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辖终30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市区支行、李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市区支行,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市区支行。住所:昆明市北京路987号俊发中心商业区(世纪俊园*期*幢***层)。

负责人:李云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波,男,汉族,1963年6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市区支行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82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北市区支行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昆明市盘龙区,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波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租赁房屋位于一审法院辖区范围,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虹

审 判 员  周靖华

审 判 员  褚玉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湘云

书 记 员  叶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