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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4执恢210号

青岛云白化学有限公司、青岛新地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云白化学有限公司,青岛新地电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4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云白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杨埠寨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6673213-3。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新地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双元路西侧(空港产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67526477-6。法定代表人付红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云白化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地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1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商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绪庆

审 判 员  王 刚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