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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763号

黄静与陈静、季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静,陈静,季冬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763号

原告:黄静,女,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陈静,女,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季冬,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黄静与被告陈静、季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黄静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黄静负担。

审判员  赵建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