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763号
原告:黄静,女,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陈静,女,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季冬,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黄静与被告陈静、季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黄静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黄静负担。
审判员 赵建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飞 搜索“”